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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减免案例解析:这些情况下优惠政策咋享受?
发布时间 : 2021-12-20 16:19:08
第一个问题
【/s2/】本人是货车司机,注册了小规模纳税人,但注册地不在湖北。由于我是全国订单业务,需要在不同的鹤龙市和黄江镇(包括湖北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发票和缴纳税款。请问支持复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会不会对我申请开票纳税产生影响?
答:《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领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订)第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提供道路或者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您可以在税务登记地、货物发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包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的任意一个地点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全额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因此,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您以原3%征收率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可降为1%征收率。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发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包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的任意一个地点,向就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征收率为1%的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全额增值税。特别是你的税务登记地不是湖北,不是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如需向湖北省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只能享受减征1%的增值税政策。
第二个问题
【/s2/】我是一家从事化妆品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我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卖货赚了20万。根据支持复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减征1%增值税政策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于你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深圳市注册有限公司取得应税销售收入,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履行纳税义务。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减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你可以对你销售商品的收入适用1%减征增值税的政策,开具1%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三个问题
【/s2/】我公司是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元左右,所以在这项支持复工的政策中,我们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的专用发票给买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以放弃减税,仍然按3%的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吗?[/s2/]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减免税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或减税后,可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1%征收率的增值税减免,并根据支持复工政策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开具3%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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