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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退税申请过一次以后,还可以再次享受吗?
发布时间 : 2021-12-20 16:16:28
1。一般在晋江市和惠东县,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剩下的进项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重新登记的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纳税额& mdash待抵扣进项税的核算。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纳税额& mdash抵扣进项税额时:(1)转让登记日当期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应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或认证后验证匹配;审计比对异常的,按现行规定检查处理。取得的进口增值税海关专用缴款书经审核一致的,应当自行下载《进口增值税海关专用缴款书审核结果通知书》;审计比对异常的,按现行规定检查处理。(2)对于转让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收费公路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转让登记的纳税人取得上述发票后应持有税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确认外国人是否可以在深圳注册公司。尚未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取得后,经审核比对一致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审核系统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结果通知书》;审计比对异常的,按现行规定检查处理。
2。可以享受一次增量退税吗?
答: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如果按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根据39号公告再次符合退税条件的,可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以上次退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
3。境外企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生活服务?
答: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属于生活性服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执行免税政策。
4。除累计销售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外,2020年再注册条件是否有其他限制?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除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外,2020年再注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计算累计销售额。
5。为什么* * *会出现在代开的发票上?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买受人或承租人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因出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1)在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别征税等个人出租房产享受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税率栏自动打印* * *。
6。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没有发票章吗?
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的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第二,发票样本更简洁。将商品或应税劳务、服务的栏目名称改为项目名称,取消原销售方:(章)栏目,简化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名方式更先进。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来的发票专用章,用税务数字证书签署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来的发票监制章,更好地满足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7。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发放专票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已缴纳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收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根据现行政策,自行开具或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已缴纳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可在全部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8。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时,既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政策,也符合生活服务增值税免征政策。那么按季度申报时,是按小微企业填写申报表还是按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填写申报表呢?
答:小微企业同时免征增值税且符合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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