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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区发展按下“快进键”!科普一下高新技术企业
发布时间 : 2021-12-20 16:14:11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成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和一批创新型特色园区。到2035年,建成一大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高端,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见》还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落实R&D费用附加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发挥高新区发展潜力,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方方面面,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步伐。今天,边肖将带您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统称资质)资格的企业,可允许弥补资格年度前5年的未弥补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6〕3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7〕115号)的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周口、荔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R&D费用能够准确归集。深圳市工商注册簿公司苏里奇企业管理国际电联的常驻企业。
[优惠内容]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R&D活动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税前扣除实际发生额的75%;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享受条件】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核算R&D支出;同时根据R&D项目对享受附加扣除的R&D费用设置辅助账户,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R&D费用实际发生额。如果一个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展了多项R&D活动,则应根据不同的R&D项目分别收取可加可减的R&D费用。2.企业应单独核算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并准确合理地收取所有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实行附加扣除。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R&D费用,并计算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委托方均不得扣除任何额外费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金额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项目费用的详细资料。4.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各合作方实际承担的R&D费用单独计算扣除。5.企业集团可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与收益分摊比例匹配的原则,对技术要求高、投资金额大、R&D费用集中的项目,合理确定R&D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扣除。6.企业为获得创新、创意、突破性产品而在创意设计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D费用税前扣除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提高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优惠内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纳税方案,在五个日历年(含)内分期缴纳,并将相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条件】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审核征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必须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3.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一)在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关键岗位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在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上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2)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资本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优惠内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让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制定自己的纳税方案,在五个日历年(含)内分期缴纳,并将相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条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审核征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的企业。[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资本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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