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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

发布时间 : 2022-01-18 08:29:39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深圳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登记公告》,明确了2018年部分行业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税收政策。以下是通知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部分行业增值税最终留抵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最终增值税税额的行业包括设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R&D等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等。具体范围如下:

(1)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R&D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R&D等现代服务业包括特种设备制造、研究与试验发展等18个大产业。详见附件《2018年增值税汇算清缴行业目录》。纳税人行业根据税务机关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优先选择:

1.《中国制造2025》明确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及机器人、航天装备空、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电网企业

已取得电力经营许可证(输电、供电)的所有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最终免税额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最终税额。当期退还的最终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的上期最终留抵税额及退还比例为基础计算,以2017年末纳税人最终留抵税额为上限。详情如下:

(1)期末可退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最后一期期末的抵税额&倍;退款比率

退款比例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对2014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税比例为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2015年、2016年、2017年同期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2.对于2015年1月1日后(含)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税比例为实际经营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已抵扣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2)当可退还期末税额不超过2017年末期末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税额为可退还期末税额。当可退还期末免税额超过2017年末期末免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免税额为2017年末期末免税额。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各省财华电、万江区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确定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R&D等现代服务业最终留抵税额返还规模,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 兼顾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确定将在本省退还最终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并在2018年8月31日前列出纳税人名单。

2018年各省先进制造业、R&D等现代服务业最终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省级电网企业最终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据实退还。

(二)各省财政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筹谋划,统筹推进。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确保最终退税顺利有序推进,最终退税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3)2018年10月31日前,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期末退税抵免工作总结,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方法、成效及建议。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附件:2018年增值税最终退税行业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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