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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 : 2022-01-18 08:26:52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境外委托R&D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境外委托R&D活动发生的R&D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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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增加在深注册公司R&D投资,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R&D活动发生的R&D费用(以下简称R&D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费用。受托境外R&D费用不超过在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R&D费用的三分之二,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项目费用的详细资料。
二、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有关事项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办理相关手续,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企业委托的R&D项目计划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设立及R&D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部门登记的境外委托R&D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科目及汇总表;
(5)境外R&D银行委托的付款凭证和受托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6)本年度委托R&D项目进展情况。
企业取得地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应当作为资料保存备查。
4.企业对委托境外R&D费用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委托境外R&D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永安市、广州部《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中小科技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所称境外委托的R&D活动不包括境外个人委托的R&D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同时废止。
财政部、科技部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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