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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告诉你什么是商标侵权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 : 2022-01-21 08:23:49

千百惠小编告诉你什么是商标侵权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注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者因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还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但是,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合法,销售者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无需赔偿损失。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卖方销售的商品在商标、包装、制造商信息等方面与权利人完全相同。,而光凭外表并不能直接区分两者。权利人指责销售者销售假冒商品,销售者则辩解商品是真的,不存在商标侵权。这就涉及到此类商标侵权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事实问题,即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千百惠·边肖结合审判实践,谈如何鉴别假冒伪劣商品。

  一、根据与正品的比对直接作出判断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涉及假冒商品,原告通常会将其正品提交法院进行比较。由于很多假货生产成本低,生产技术相对落后。产品与正品在商标标识位置、外观印刷清晰度(如色深)、生产厂家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或错误。),标签型号,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等等。如果原告能够明确陈述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的区别,法官根据原告的陈述能够清晰观察到正品与假货的区别,则可以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销售者不能合理解释两者之间为什么存在这些差异,则可以直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所有者商标的假冒商品。

  二、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判断

实践中,很多假冒商品在假冒技术上相对成熟,使得被诉侵权产品与正品高度相似,原告仅从上述肉眼可以观察到的外观信息无法明确陈述二者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能够区分真伪的鉴定书等专业意见。目前,商标侵权案件涉及的鉴定报告一般由原告出具。对此,被告经常质疑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主要原因是鉴定报告是原告单方面出具的,缺乏公正性。但是,千百惠·边肖认为,基于假冒商品的特殊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以原告的鉴定报告作为鉴定依据是合理的。第一,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可以鉴定商品的真伪。这主要是因为市场上的商品数以千计,外观千差万别,国家没有建立统一标准的防伪体系。二是很多产品的外观特异性和防伪标识只有原告才清楚。尤其是对于一些高端酒类产品、奢侈品等高价值商品,厂家贴的防伪标签往往比较特殊和隐秘。而且为了加强防伪,商标所有人的相关技术会不断变化,只有权利人才能掌握这些信息。第三方认证机构根本无法掌握这一具体信息,自然无法认证。因此,商标所有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第三,参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方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发〔2005〕172号)提出,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商标进行认定,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定人没有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采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中对正品的认定主要依据商标所有人提交的认定报告。

三。根据卖家是否有合法来源【/s2/

实践中,销售者除了抗辩所售商品为正品,不构成侵权外,往往还抗辩被控侵权的产品是从合法渠道购买的,具有合法来源。千百惠·边肖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对被指控侵权产品来源渠道的审计,可以确定其是否为假冒商品,不需要原告将被指控侵权产品与正品进行比较或出具鉴定结论。对此,可以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第一,如果卖方无法提交与前一供应商交易的任何合同信息、采购凭证、货物清单等证据,特别是在大量产品被指控侵权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卖方没有保存任何货物来源凭证,未能识别供应商身份,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并且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推定其销售的产品应该是假冒商品。 当然,如果有一些商品单价低,市场上流通环节多,交易手续简单,卖家少,就不能因为没有来源证明就随意认定为假冒商品。例如,在阿迪达斯公司诉某网店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商标的鞋子一案中,法院因销售者拒绝说明产品来源,直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为假冒产品。第二,许多商标所有者作为制造商,为了加强内部和外部管理,建立了一套标准的商品批发流通和销售模式。例如,通过授权代理商、开设专卖店和加盟店,商品以批发方式销售。如果销售被指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不从这些正规代理商那里购买产品,他们的产品的真实性可能会有问题。三是判断特殊商品是否符合流通管理要求。因为有些特殊的产品,流通中有特殊的管理规定。如商务部制定的酒类产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登记制度和追溯制度。酒类经营者应当具有酒类流通登记表或者在深圳注册的劳务公司的工艺流通许可证明。酒类经营者(供应商)在瑞安、天河批发酒类产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附随单,详细记录酒类流通信息。附随单附白酒流通全过程,单品随货。根据上述规定,即使销售者能够提供一些商品来源的初步证据,如果流通环节明显不符合相关行政规定,也可以推定销售者主观上知道所购买的商品可能是假冒商品。

四。商品二维码防伪识别验收[/s2/]

真码虚假标识是目前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一个新问题。因此,千百惠·边肖认为有必要单独讨论。今年有这么多商标侵权案件。高德建材有限公司为高德图形商标所有人,高德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称多家销售商销售的高德防水涂料产品为假冒商品,侵犯其商标权。卖方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是正品,不是侵权产品。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正品在标识和产品外观上没有实质性区别,需要进一步判断。由于原告的产品采用了二维码识别正品的技术,法院将在庭审中对被告侵权产品的二维码进行当庭核查。但是经过检查,二维码扫描后实际显示为正品。这种情况就是上述的真码假标问题。因此,该案合议庭形成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二维码技术是用来辨别真伪的高科技技术。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通过扫描二维码显示为正品,应当认定销售者销售的是正品,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坚持认为扫描二维码不能作为鉴别真伪的唯一依据。对此,千百惠·边肖也认为,商品的真伪不能仅通过二维码的扫描结果直接判定。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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