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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汇算清缴之资产损失扣除要点(一)
发布时间 : 2022-01-22 08:05:27
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税务系统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完善服务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留存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由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要求企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税收征管法。
参考不代表不申报,申报仍按规定进行,资料未简化,但资料不再报送税务机关,企业将保留10年备查。
从这个角度来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备案改为备查并没有减轻企业的法律责任。相反,在减轻税负的同时,增加了企业后续抵扣的风险。基于此,建议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如何区分实际资产损失和合法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和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未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损失实际发生并已在会计核算中处理的年度申报中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损失已在会计核算中处理的年度申报中扣除。
如何理解实际处置?指企业出售报废资产时因实际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是企业实际行为占了待报废资产,但未能出售报废资产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作为实际损失?
实际处置与否是区分实际资产损失和合法资产损失的重要条件。实际处置是指实物发生变化(包括出售)后,因实际行为造成的损失。只有需要报废的资产已经入账(账面处置),但报废资产并未实际到深圳公司进行代理登记,不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处置或转让具有永久性损失金额、损失金额确定性和固定损失年度三个特征,而法定资产损失具有暂时性损失金额、不确定性损失金额和不确定性损失年度三个特征。如25号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账面净值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以下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信息;
(二)公安机关的举报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提供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这在以下《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中有明确规定:
二十三.企业财产损失发生在2014年。由于保险理赔问题,保险公司的预计赔偿收入要到2015年才能确定。问:企业财产损失报告的年份是2014年还是2015年?如果2014年是挂失年度,2015年收到的保险赔款收入是否对2014年的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处置和转让资产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具有损失金额的永久性、损失金额的确定性和损失的年度固定性三个特征。法定资产损失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资产损失,具有暂时性损失金额、不确定性损失金额和不确定性损失年度三个特征。
因此,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通过以下分析确定:如果损失金额可以不经残值估算确定,则应判断为实际资产损失,无论保险公司是在2014年还是2015年赔付,都应在2014年申报并扣除资产损失;如果保险公司必须对受损资产的价格(残值)进行评估确认赔偿金额,再确定损失金额,则应判断为合法资产损失,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处置,则个别地区有特殊规定,例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尾矿库报废资产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损失的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第三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的尾矿库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企业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声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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