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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所属行业跨类较大阿里巴巴“双十一”商标争夺战

发布时间 : 2022-01-23 07:47:33

因商标所属行业跨类较大阿里巴巴“双十一”商标争夺战

双十一商标第15829533号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化恒逸陶瓷艺术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申请人对双十一商标第15829533号(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结束审理。

阿里提出无效商标

申请人主要原因:

申请人第1013号深圳注册公司恒诚信业务员美眉的双十一商标第10136470号(以下简称被引商标1号)和双十一嘉年华商标第6519号(以下简称被引商标2号)在申请争议商标注册前,通过使用和公示,已达到知名水平。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高度相似,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被引用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属于不当注册行为。

是申请人“双十一”知名服务的唯一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信息;

2.申请人使用双十一品牌的信息;

3.申请人的荣誉和参与情况;

4.双十一品牌广告合同、广告图片等信息。

被申请人未能在我会规定的期限内回复。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7年6月14日决定批准用于第42类烧制陶器;雕刻;艺术框架;打磨;喷砂服务;吹制玻璃器皿;打磨;定制材料组件(供他人使用);染色;精细化服务。

2.两个被引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日注册,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1月28日在第35期徐州、南海类广告中获准使用;以零售为目的,在传播媒体上展示商品;管理协助;商业信息;向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咨询机构);替别人卖;组织商务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

【/s2/】我委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已经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商标法》第七条是原则性规定,故本案将按照现行《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审查请求和案卷证据,本案的审理情况如下:

1.虽然立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充分反映申请人被引用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大陆指定的服务的使用、销售、市场份额、金额、规模或广告范围。因此,本案不能认为申请人引用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批准使用的烧制陶器;雕刻;艺术框架;抛光等服务以及网购推广服务等以引用商标著称的服务,属于大跨品类行业,没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据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申请人提及的知名服务的唯一名称应当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前使用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对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知名服务的唯一名称的理由,我们认为,首先,申请人主张保护的知名服务的唯一名称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即本案所引用的商标。二是申请人主张的网购推广服务和争议商标获准使用的烧制陶器;雕刻;艺术框架;打磨和其他服务在内容、目的、共同效用和消费者上是不同的,不属于同类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我委很难认定双方商标在不同、类似服务中并存很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能视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我会作出如下裁定:[/s2/]

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最迟在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至人民法院或书面告知我委。

小组成员:刘中伯、张颖、夏虹。

2018年4月3日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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