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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人员必知: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发布时间 : 2022-01-23 07:50:49
亲爱的朋友们!~今天来说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赶紧抓起笔记本,马上开始上课!
正式上课前,我们举个例子。以房地产企业为例& mdash& mdash& mdash某房地产企业会计未能掌握增值税政策,认为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收到款项并开具发票后才能确认,不开具发票不算收入。
例如:
1.与政府签订合同约定项目受让方需重建房屋,并无偿向出让方提供被征地拆迁户安置,视为销售行为,但企业未对重建房屋进行申报纳税;
2.政府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房地产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收入的;
3.个人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有交付时间,当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并陆续交付后,房地产企业以未收钱、未开票为由,未及时确认收入。
那么会有什么后果呢?不用说,肯定是交税和滞纳金!房地产拆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增值税义务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转到& darr看
房地产开发安置房视同销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以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拆迁补偿费不是现金支付,就采用产权调换,即一换一。待拆房屋按销售处理,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率)纳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有应纳税行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证据之日;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发票开具日。
销售款项的收款,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期间或者之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付款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
【/s2/】讲完这个例子,我们再引申一下,说说其他增值税义务的确认时间。[/s2/]
1.直接付款方式,无论货物是否发出,都是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
2.通过接受和委托银行收款完成货物交付和收款手续的日期;
3.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的,以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准。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对于如何在深圳注册家政公司,以货物发出之日为准;
4.预付款的方式是货物发出当天,但货物如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已生产销售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寄售清单和货款的,为寄售货物发出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河间市、长安镇收到销售款或同时取得销售款申领凭证之日;
7.除寄售外,视为售出的货物应为货物转移之日。
小朋友们!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如果你喜欢,请赞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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