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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时不要搞错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 : 2022-01-24 08:17:53

对外支付时不要搞错扣缴义务人

目前,很多企业在税务管理实践中都会涉及到对外支付业务。但对外支付在确定预扣税基时操作性强,部分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把握不准,导致税收风险。例如,武汉市江夏区国家税务局近日发现A公司在扣缴义务人方面存在错误,导致支付外汇时应代扣代缴的计税基数计算错误。

症状:境外付汇未扣缴税款

A公司,因公司业务需要,财务人员前往税务机关备案对外支付信息,备案金额1102.6万元,申报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在接到企业的付汇申请后,发现A公司向某银行境外子公司C银行支付了869.5万元,没有匹配的代扣代缴税款记录。A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他们对这笔外汇支付一无所知。

诊断:扣缴人与税基都错了

经税务人员调查分析,A公司税务风险的原因之一是代扣代缴税款时没有明确税基。

税务人员查看了甲公司的合同,合同显示甲公司与境内银行乙分行签订协议,支付本息共计2.6亿余元,其中本金2.5亿元,利息1102.6万元。深入调查显示,在甲公司与乙分行签订的《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分担合作协议》中,约定甲公司将其境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某银行境外子公司丙银行,丙银行向甲公司提供一年期风险融资贷款2.5亿元,由乙分行承担担保责任。乙支行代理丙行业务,风险融资贷款由乙支行向甲公司发放,到期后,甲公司向乙支行还本付息

根据《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分担通知书》及乙支行向甲公司送达的合作协议,在甲公司应支付的1102.6万元利息中,233.1万元为乙支行向甲公司收取的手续费,869.5万元为乙支行代表甲公司向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的境外公司银行支付的利息。乙支行以甲公司名义申报代扣企业所得税,申报金额869.5万元,因此外汇信息系统显示甲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无代扣代缴税款记录。

税务机关进一步分析申报税基869.5万元的来源构成,确定566.97万元为汇率锁定成本,即无论汇率如何变化,A公司偿还本息均按《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参与合作协议》签订时的汇率计算,无需申报代扣代缴税款。因此,乙支行是该项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税基应为净利息302.53万元。

处方:准确判定扣缴义务人

企业在办理对外支付业务时,应准确确定扣缴义务人。

A公司通过B分行取得风险融资款,偿还密山、凤岗镇本金并支付利息,不直接与C银行签订合同,B分行是C银行业务的代理人,B分行是真正的对外付款人。因此,B分行是该项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应准确确定预扣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预扣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有关规定,乙分公司以利息收入302.53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扣企业所得税,566.97万元锁定为未预扣税款的完全发生的境外服务。此外,企业应准确确定是否扣缴增值税。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流动资金的性质及是否属于银行间交易,注意确定境外服务、境内业务等属性,并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涉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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