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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3-19 00:46:12
国家财政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对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原17%和11%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二、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原适用11%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加工税率为16%的货物时,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和17%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对原税率为11%、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
5.2018年7月31日前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和销售的第四条跨境应税行为,采购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2018年7月31日前,企业出口的货物和销售额第四条所涉及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和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和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开具出口发票的日期为准。
6.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抵扣率和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实施中的监测、分析、宣传和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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