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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部分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3-19 00:46:16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部分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规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继续为一般纳税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重新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下同)或连续4个季度(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注册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前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为准。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样本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应填写的内容
信息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服务。
(二)纳税人填写的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的内容。
3.一般纳税人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重新登记纳税人)后,自登记日的下一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移登记日当期,增值税仍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4.已重新登记的纳税人未申报扣除的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之日的当期最终免税额,纳入“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一)转移登记日当期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开确认平台选开确认或认证后验证匹配;审计比对异常的,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已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一致的,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审计比对异常的,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二)转移登记日当期未取得的收费公路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移登记纳税人取得上述发票后,持税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选择确认其服务。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册纳税人取得后发现一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的审核系统下载;审计比对异常的,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5.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从轮换登记日的下一个期间起销售、暂停或者退回的,应在重新登记日的当期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sha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移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造成的少缴税款,从“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的,应一并申报缴纳计入销售折扣、暂停或退回的当期应纳税款。
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检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调整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转出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
6.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上交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服务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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