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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3-19 00:46:28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新的税务机关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和业务印章,以新的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件、表格等。都启用了新的名称,局轨道,字轨道和数字。
二是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收征管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新机构继承,未尽事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新机构送达,作出的行政决定、下发的执法文书和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有关证件、资格和证明不变。
三是税收征收、行政许可、减免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解决、信息公开等事项。由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在新规定颁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执行。相对人对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以统一服务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个厅、一个网办”主体办税附加费一次。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分别向原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同一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照规定,需要原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分别送达的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的税务机关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样式和发票监制印章。上市前,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票和原省级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票。纳税人在用的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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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2018年12月31日前,由原省级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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