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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并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发布时间 : 2022-03-19 00:46:26
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所得税征收范围。现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公告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收入减半征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在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进行判断。
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可以享受减半的税收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在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
(一)审核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的税收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可以享受预缴时减半的税收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的税收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需要降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要求。
可以,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或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的税收政策。
(5)本年度新设立企业预计符合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或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的税收政策。
5.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半的税收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照章纳税。
不及物动词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第一季度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应享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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