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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发布时间 : 2022-03-19 00:46:23
财政学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和季度末值)2
年平均值=每个季度的年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始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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