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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国投资者以分配利润进行直接投资 暂不扣缴所得税

发布时间 : 2022-03-19 23:48:37

解读:外国投资者以分配利润为基础的直接投资,暂不扣缴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配合《通知》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执行扩大外商直接投资适用范围的利润分配不扣缴所得税(以下简称“暂扣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如果外国投资者用他们的利润份额偿还以前承诺的注册资本份额,他们可以享受暂停吗?

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以其利润弥补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属于《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增加或转增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情形,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享受暂不征收代扣所得税的政策。

2.外国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移投资利润,能否享受暂免征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境内直接投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转移其境内人民币利润。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划转再投资资金的,相关人民币利润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划转至外国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则外国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视为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三)项“外国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支付的,相关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之间的利润再投资,符合暂不征税条件,但未实际享受优惠的,可以申请退税和弥补优惠政策吗?

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同时废止。根据《公告》第十三条,《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通知》、《公告》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之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属于暂不征税政策的问题,仍应按财税〔2017〕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适用规定办理。凡按适用规定可享受暂不缴税优惠待遇的,仍可按财税〔2017〕88号第五条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并享受补偿后的优惠待遇。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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