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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波折,小天才商标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5:17
“不管你在哪里,我一打电话就找你;你好~,是的,这次我们要谈的是“小天才”!
近日,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小天才公司)与杜舒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杜舒郎公司)关于“小天才”商标的纠纷终于在二审中告一段落。2012年9月13日一审公告后,争议商标经历了异议、无效、一审、二审程序,历时八年。但是,这个最终的判决,对于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来说,并不是你想要的。
争议商标为9类注册的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因为小天才公司主要做电话手表,9类智能手表对它很重要。2011年,公司申请对商标天才提起诉讼,一审宣告成功。然后进入了一系列的波折。
反对阶段
独树郎公司首先提出异议申请,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引用商标(第3613588号“小天才”商标)与争议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标,因此对争议商标进行了注册。
争议商标
被引用商标
无效宣告
独树郎公司也提出无效宣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相似(第7833117号被引用商标和第8956371号被引用商标),但争议商标与两个被引用商标长期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因此,一些商品被批准注册。
争议商标
被引用商标一
引用商标2
小天彩公司主张其646497号商标是1991年注册的,对该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其646497号商标的延续
诉讼
首先,法院认为:
“鉴于争议商标与第二被引商标的高度相似性,小天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646497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一直被持续使用并保持长期受欢迎。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争议商标与646497号商标关联,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先前646497号商标的延伸注册。”
因此,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的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
因此,小天彩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两个被引用商标之间的相似性没有异议,辩论的主要焦点是
1.争议商标认可的“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电子发声器带书”产品是否与第二个被引用商标认可的“儿童书带电子发声器”产品相似,经审查,认为两种产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似。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第646497号商标注册的延期
法院认为“小天才公司在商标复审阶段和原诉讼阶段提交了646497号商标转让前后两部分的使用证据。转让后使用公示证据的形成时间主要集中在2010年及以后,晚于被引用商标的申请日。所以有些证据不能证明646497号商标的受欢迎程度;虽然转让前使用的公示证据显示是1990年至1992年形成的,但只有照片和报纸复印件,证明力较弱,与转让后使用公示证据的时间间隔较远,不足以证明646497号商标使用后声誉较高, 从而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后来申请的有争议的商标与第646497号商标联系起来,并认为使用这两个商标的商品来自小天才公司或与之有特定联系。 因此,小天才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上诉最终被驳回,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小天才公司没有获得10077323号“小天才”的商标权,但这一失败是否意味着小天才公司不能使用“小天才”手表?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以上争议主要是“带书的电子发声器”和“带电子发声器的儿童书”的第9类和第16类,而手表是第14类,智能手表是0901组的第9类,所以未能上诉商标并不影响小才智能手表的商标专用权。在这两类中,小天才公司已经注册了几个商标,而且大部分都是有效商标。
【/s2/】无论如何,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品类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在商标保护的过程中一定要有前瞻性,考虑到以后对相关品类的需求,否则商标在后期的业务发展中会受到限制。[/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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