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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法拉力”商标侵权案宣判 侵权方需赔200万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5:23

2020年4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冷俊在葡萄酒中注册的商标“法拉利”是否侵犯意大利法拉利公司注册的“法拉利与跃马图形”、长沙法拉利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与冷俊等的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作出一审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法拉利公司200万元。

法拉利是世界著名的赛车和跑车制造商,总部位于意大利,由恩佐·法拉利于1947年创立。它早在90年代初就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市场享有盛誉。自1991年起,法拉在中国(或通过国际商标注册版图延伸至中国)申请注册了“法拉”、“法拉利”、“法拉利、跃马图形”等一系列商标(12类商品)。2004年2月10日,冷俊向商标局申请“法拉利”字样商标3906596号,2007年1月28日注册,核准的商品为第33类“酒、酒(饮料)”等商品。2008年12月10日,被告冷均投资成立被告法拉利葡萄酒公司,开始经营“法拉利”葡萄酒等葡萄酒产品。该酒购自山东烟台,从国外进口,通过华润万家祥福店等商场、超市以及冷峻经营的被告左恩商业银行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在冷军申请商标“法拉利”第3906596号(2004年2月10日)之前,法拉利公司的商标“法拉利”已经达到驰名水平。组合商标“法拉利和跃马图”(没有被告销售和使用标有跃马图形的葡萄酒,使法拉利公司的G649112)达到了一个著名的状态。被告法拉利葡萄酒公司、恩佐商业公司、冷峻注册使用“法拉利”、跃马图、“法拉利”销售葡萄酒,容易造成混淆,可能损害上述两个驰名商标注册人和原告的利益,属于商标侵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左恩酒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冷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第743664号和第G649112号,包括: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法拉利”、“法拉力”、“马跃图形商标”等酒类产品;2.被告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祥福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法拉利”标志的酒;3.被告长沙法拉利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名称中使用“法拉利”字样;4.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左恩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冷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法拉力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5.被告冷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编号为3906596的“法拉利”商标;不及物动词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芙蓉左恩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冷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潇湘晨报》上发表声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要本院审查,逾期未发表的,本院将公布本判决的相关内容, 费用由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芙蓉左恩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冷俊承担); 七.驳回原告法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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