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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因不使用已被撤销仍可对保护期内的侵权行为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5:51
从未使用过且因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在撤销前的期间内遭遇侵权的,撤销后能否主张赔偿?2019年9月18日,欧洲法院首席法律官发表意见(C-622/18)。
在lnsfrskringar案(C-654/15)中,欧洲法院指出:根据《欧盟商标条例》(2007/2009)第9 (1)(b)条,在欧盟商标注册后五年内,其权利人可以在其商标认可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五年期满后没有实际使用的,权利人不能再对抗其他人的相关反诉或者抗辩。据首席法律干事说,这个案件不同。虽然所涉及的商标没有一个被实际使用,但本案中的商标已经被撤销,Lnsfr kri ngar案中的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尽管如此,首席法律官仍然认为,商标的撤销不能改变撤销前侵权行为的非法性质,变相承认侵权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lnsfrskringar案的法律逻辑。首席法官建议,欧洲法院应根据第1号指令(2008/95)第5 (1)(b)条,支持权利人在所涉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这一规定不适用,侵权人可能被追究责任,根据反法律或其他侵权责任法。
来源:中国商标杂志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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