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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30822297号“MISORA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09
[案例介绍]
2018年5月,申请人灵干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在第九类APP等商品上申请商标“MISORA and Graphics”(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经过我们的前期查询,我们提醒申请人图形部分有类似商标,存在被拒绝的风险。但作为申请人名下的重要商标,申请人坚持提交商标申请并试图注册。
2018年11月,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18784663、19113206、19136760、21874215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引用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相似为由驳回申请。2018年12月,申请人委托我公司申请驳回复审。复审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位、称呼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因此,我们要求对所有复审产品的申请商标进行初步审定。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构成要件和区别识别特征上存在较大差距,总体差异可以接受,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典型含义]
对于由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等要素组成的组合商标,商标局通常会将其拆开,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要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中的要素相同或者近似,组合商标就可能被驳回。
但如果商标中的图形是该商品的常见图案,或者主要起到装饰和背景的作用,但商标中的意义较弱,且商标的整体含义、称呼或外观明显不同,使相关公众很难误解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拒绝审查程序来进一步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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