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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8209247号 “CISCO”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09
[案例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的自然人委托我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思科技术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第8209247号思科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在批准使用的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对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进行复审维持。
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委托我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经质证,我公司发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用于指定商品,不能形成证据链。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我公司的质证意见,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与网络或计算机设备有关,与本案商标审查中批准使用的商品不相似,均为自制证据。因此,本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也不能证明被复审商标已经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因此,应当撤销被复审商标的注册。
[典型含义]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其立法目的是促使商标所有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理长期未使用的商标,充分激活商标资源。因此,一方面,对于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消除障碍。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其商标被撤销,企业应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商标,并保留良好的商标使用证据,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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