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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32604946号“ WEBNOV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15
[案例介绍]
申请人“阅读文学有限公司”是伟明公司的老客户。2018年7月,申请人委托伟明公司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发现该申请商标与下列四个被引用商标相似,部分予以驳回。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商标局驳回的主要原因是申请商标图样的图形部分与被引用商标的图形部分相似,因此驳回了在部分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专业分析,我公司代理人认为通过复试成功率较高,故申请人决定驳回复试。
最终,商标局判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商标号20475064“u Chain and Figure”、图形商标号16673788、图形商标号16858525、图形商标号6997854有区别,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决定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典型含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经验:
【/s2/】一、图形商标设计不同,整体差异明显,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即不构成类似商标。【/s2/】《商标审查标准》中的“图形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如果商标图形的构成和整体外观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s2/】第二:商标被拒后怎么办?可以通过驳回审查、撤回第三人、转让收购、签订共存协议等方式解决。[/s2/]商标被拒绝不一定意味着该商标不能注册。我们公司在这方面有很多成功的案例,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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