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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12393468号“战无不胜”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15
[案例介绍]
2018年11月12日,上海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轩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对第12393468号注册商标“无敌”(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无敌》是申请人的起点上的网络小说的名字,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这部作品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小说作者和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力的收入。
2.争议商标的名称与“无敌”作品的名称完全相同,侵犯了“无敌”在先作品的所有权。《无敌》被改编成有声读物,知名度很高,并形成了商品化权。争议商业主体的登记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财产权和商品化权。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一个行业,在相关类别中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注册一批与以前的文学作品同名的商标,恶意极其明显,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申请人已被授予由董小珂(笔名:)创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编辑权、各种形式的改编权、复制权等世界范围内的著作权财产权。2009年5月13日,“无敌”文学作品在申请人经营的七店上架。争议商标名称与无敌文学作品名称完全相同。除非被申请人能够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来源,否则很难称争议商标与无敌文学作品的文字成分相同为巧合。除有争议的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9类、35类、38类和41类商品和服务中申请注册了70多个商标,其中60多个商标在41类服务中申请注册。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剽窃、模仿他人以往文学作品名称的恶意,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12393468号争议商标“无敌”无效。
[典型含义]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包括:
(一)商标争议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商标,且具有强烈意义的商标构成与其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商标争议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商标,这些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名称、企业名称、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商标争议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较大,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被申请人将他人电影、电视、文学作品的著名名称注册为商标,且大量注册,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等一些非正常的申请行为,没有直接适用的规定。审查员往往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进行规制,该法在审查过程中逐渐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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