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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15103530号“博悦”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25
[案件简介]
申请人上海博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编号为15103530的“博悦”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838623号“博悦WISHWAY”商标(以下简称被引用商标)构成类似商标,驳回“计算机软件(录音)”等部分重要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不仅是申请人的名称,也是申请人名下的主要商标,对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代理机构为申请人提供了本案申请商标注册前的在先壁垒商标查询服务。经查询,发现本案存在壁垒商标,即引用商标。经调查,申请人发现被引用商标实际上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很可能是闲置商标,浪费商标资源。因此,代理机构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对在先壁垒商标申请商标注销。由于商标撤销的审理时间较长,本案仍需重新审理,以尝试申请商标。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引用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障碍商标,决定对“计算机软件(录音)”等重要商品进行初步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司通过“(登记+撤销三)+复审”方式成功登记的典型案例。现在商标申请量大,商标资源稀缺。许多商标很可能因为申请过程中的障碍而被拒绝。但大多数壁垒商标很可能是闲置商标,其商标所有人在成功注册后未能有效使用,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所以当申请人的商标因存在闲置障碍被驳回时,可以通过注册+撤销+复审相结合的方式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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