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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19660745号“创世”商标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26

[案件简介]

异议人上海文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初步审定第十六类“硬纸管”;杂志(期刊);报纸;产品“包装用塑料薄膜”上的第19660745号“创世”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对方当事人引用的在先注册商标为“世创”商标第14312018号(以下简称被引用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两个商标的汉字相同,但左右顺序不同。按照中国传统的认读文字方式,引用的商标“世创”也可以从右向左读作“创造”。而且两个商标指定该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两个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类似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决定反对“硬纸管”中的商标;杂志(期刊);报纸不在商品上注册。

[典型含义]

本案是以我公司为代表的商标所有人以商标异议的方式积极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标。本案双方商标汉字相同,只是左右排名不同,指定商品相似,明显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异议人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通过初审公告的商标,《商标法》给相关利益人留下了三个月的商标异议期,相关利益人可以采取商标异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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