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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重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30
(记者赵青山)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商标侵权不仅可耻,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3月1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两起商标侵权案件,并以真实案例予以警示,对“设立名牌”、“设置名牌”的非法经营者给予了打击,为商标所有人维权提供了参考。
一家公司因侵犯NVC商标被罚款3万元
2018年1月22日,根据惠州NVC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家公司正在安装侵犯“NVC”注册商标的LED筒灯(NLED9154)作为该项目的照明设备。经调查,委托方中山一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和1月19日向某公司项目派发了2100盏标称“NVC”的LED筒灯(NLED 9154),价值3.1万元。根据惠州NVC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材料及标识,上述甲方销售的“NVC”LED筒灯(NLED9154)并非惠州NVC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授权的产品,但与惠州NVC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且产品外观相同、地址相同、厂名相同,足以让消费者误认。
当事人销售侵犯“NV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ED筒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行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2100盏侵犯“NV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光二极管筒灯。
“李鬼”酒被罚款6万元
2018年3月22日,根据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三亚国际购物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和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销售涉嫌侵犯长城和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干红葡萄酒。经调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方七良饮料商行于2013年12月16日向三亚国际购物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注册商标为“长城”和“长城”三大类的干红葡萄酒457瓶(含礼品7瓶),用于该公司和三亚胜利时代商贸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和销售..截至事件发生之日,三亚国际购物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和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已售出378瓶,其中2瓶在物流配送过程中损坏,77瓶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扣留。
根据中粮集团的鉴定,这批干红葡萄酒标有“长城”和“长城”商标,是侵犯“长城”和“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销售干红葡萄酒侵犯长城、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行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6万元罚款,没收77瓶拥有“长城”、“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干红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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