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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55)--“流亭猪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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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流亭猪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诉讼原因
侵犯商标权纠纷
案件编号:
[2020]建民审字第345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020年5月19日
商标权
柳婷小脚趾
商标纠纷
申请号
没有
注册号
1072848
19168896
申请再审(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青岛鑫福生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一审原告和二审上诉人)
青岛博格纳特食品有限公司
指定类别
没有
指定类别
29个类别
申请时间
没有
申请时间
1996年6月14日
2016年2月29日
注册时间
没有
注册时间
1997年8月7日
2017年6月14日
诉讼原因
一审时,青岛宝格纳特食品有限公司(宝格纳特公司)主张青岛新福生餐饮有限公司(新福生公司)和北京jd.com三白六师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JD.COM公司)在JD.COM商城周青红食品旗舰店销售的酱猪脚、红烧猪脚等熟食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www .京东网)、礼品盒外包装正面、网店显著位置、产品说明介绍内容等应使用“六亭猪脚”标识。
信福生公司主张其使用“流亭猪蹄”是对商品通用名称的恰当使用,是对商品产地、原料、制作方法、风味等特点的客观描述,不属于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它用的是“周青红”这个牌子,它的产品叫“周青红柳婷猪蹄”或者“周柳婷猪蹄”。信福生公司使用“流亭猪蹄”的时间远早于原告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时间,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属于在先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恶意注册“流亭猪蹄”商标并提起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和滥用商标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s2/】特色小吃“流亭猪蹄”已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具有地域特色的特色猪蹄小吃的俗称。【/s2/】鑫福生公司诚信使用“流亭”和“流亭猪蹄”的标识。主观上没有附加原告商誉的意思,客观上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的误解,也不会与原告Pognat公司有具体联系。因此,并不构成原告第1072848号“流亭流亭”和第1916896号“流亭猪蹄”。因此,宝嘉公司要求新复盛公司和JD.COM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宝嘉公司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信福生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是华北部分城市的餐馆在其菜谱中使用菜名,并不能证明全国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知晓并广泛使用该菜名,不足以达到通用名的程度。【/s2/】原审判决发现流亭猪蹄通用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予以更正。
再审法院认为“流亭猪蹄”作为青岛市特有的、具有代表性的食品和菜品,在涉及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被行政机关、媒体、相关公众、餐饮从业人员等因素广泛认可,应认定为通用名称。【/s2/】二审判决认定这一事实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专业经验
商标法规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流亭猪蹄”是否构成俗名的认定充满波折,最后证据足够全面,使其成为俗名。
【/s2/】在实践中,我们提醒企业不要将地名或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另一方面,在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上,应有足够突出的名称构成区分,否则即使获得了商标权也将丧失。[/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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