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百科
以案说法(44)--“维秘” 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7:33
上海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根据多年处理商标疑难案件的经验,对一些典型案例提出了专业的分析意见,供读者参考:
商标“维密”(44)- “维密”还是“维密”?
诉讼原因
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案件编号:
没有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时间
2020年5月
引用的商标
商标纠纷
被告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原告
朱某
使用商品
03级日用品
指定类别
03级日用品
申请号
4481219
注册号
9132008
申请时间
2005-01-25
申请时间
2011-02-21
注册时间
2008-09-07
注册时间
2012-02-28
案件简要说明
2011年2月21日,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编号为9132008的“维密”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
2016年6月2日,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该争议商标与其此前注册的商标448121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裁定该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但朱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构成要件、整体外观、整体叫法、词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类似商标。综上所述,被告的裁定发现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裁定,责令被告重新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在商标争议申请日之前,该品牌及其上述简称在国内相关公众中已广为人知,“维多利亚的秘密”和“维多利亚的秘密”也通过使用形成了对应关系。本案中,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构成相似,含义对应,构成近似商标。
最后,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维密”和被引用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业经验
1.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初审中,审查员只从商标本身和指定商品来判断商标的近似性,并不主动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因此一些已经打出在先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接近的商标可能会通过审查进行注册。
2.一个商标起到了以前驰名商标的作用,与著名商标接壤,商标注册成功并不意味着商标权稳定有效。原因在于,在先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事后救济程序——无效,对相关商标采取措施。
3.《商标审定标准》规定,为了判断商标的相似性,除了商标本身和指定商品外,还应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因此,在先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证明在先商标的受欢迎程度来维权。
上一篇: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为什么要大量收集使用证据? 下一篇:以案说法(48)--“王者荣耀”商标侵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