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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十五问(二)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7:41

06问:集体/认证商标的申请人必须具备测试能力吗?

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的检查监督制度。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集体成员必须接受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不定期检查。但是,集体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可以不提交其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具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注册的除外)。根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主体资格证明,并详细说明其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所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以表明其有能力对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认证标志的商品的检查监督制度。认证标志的申请人具备自身检测能力的,可以通过提供自身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确定其具备对认证标志认证的特定商品进行质量监督的能力。认证标志申请人委托他人进行检测的,需要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委托单位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方可认定申请人具有对认证标志认证的特定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能力。

07问:我们协会想申请“花果山”集体商标,但发现其他人已经在类似产品上注册了“花果山”商标,我们的商标还能获准注册吗?

答:注册不能被批准。虽然集体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与普通商标不同,但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仍然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记,应当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检索在先权利时,应与以前注册的商标(包括普通商标)进行比较。因此,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共同商标和集体商标不能共存。

08问:我发现第28类商品申请的“安全玩具”认证标志被拒绝。为什么被拒?

答:设置认证标志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市场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向公众证明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质量。认证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还应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因此,认证标志也应该具有鲜明的特征。“安全玩具”是指没有危险或隐患的玩具。根据《产品质量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是相关生产经营者必须满足的基本质量要求。使用“安全玩具”作为认证标志,仅仅意味着“玩具”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缺乏鲜明特色。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予以驳回。

【/S2/】09问:我们协会之前已经在31种新鲜水果上注册了“三星东鲜桃”的共同商标,现在想在同一产品上注册为集体商标。可行吗?

答:不可行。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权属于注册人,注册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集体商标在注册人和用户的使用、权利和义务方面不同于普通商标。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许可其他任何主体使用的,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其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确定的质量标准。同时,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也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能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如果你已经注册了共同商标,想把这个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就必须取消之前注册的共同商标。


10问:我们是“流沙河龙虾”(活龙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持有者。现在扩大产业链,注册为餐饮类集体商标是可行的。[/s2/]

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其他集体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但在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比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明确的生产地理范围,而其他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要求产地。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其他商品或服务的集体商标,很容易导致商品来源和质量的误认。另一个例子是,地理标志是在其原产地从事相关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市场实体的共同权利。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集体商标认证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地理标志中正确使用地名——商品符合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使用该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商品可以要求成为注册人成员,不要求成为注册人成员的商品也可以适当使用,注册人无权禁止。至于集体商标的使用者,仅限于注册人的成员,注册人可以排除成员以外的主体的使用。将“流沙河龙虾”地理标志注册为“活龙虾”以外的商品或服务的集体商标,可能会损害部分在原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但不能成为注册人成员的主体的合法权益。


(待续)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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