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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19006515号“奥术神座”注册商标无效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8:29

[案件简介]

2017年9月20日,上海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轩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对19006515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奥术女神”是申请人“奇典”上的优秀作品名称,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2.被申请人大量申请著名电影、电视剧、文学作品作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3.“奥术女神”具有强烈的意义,被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的关系。同时,申请人对奥术女神的开发和使用形成了商品化权,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容易混淆相关公众,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

根据TRAB的评论:

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以外的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除了有争议的商标之外,还申请了3000多个商标,包括“猫和老鼠”、“鬼故事”、“小火柴女孩”、“飞行埋伏之家”等与其他著名文学和电影作品同名的商标。被申请人对此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提交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抄袭、模仿他人作品名称。其目的是非法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容易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作品标题本身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感情,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要素。另外,本案争议商标“奥术女神”是普通字体表达,不是特殊书写形式,也不是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因此,有争议的商标不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

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19006515号“奥术女神”无效。

[典型含义]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包括:

(一)商标争议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商标,且具有强烈意义的商标构成与其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商标争议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商标,这些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名称、企业名称、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商标争议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较大,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被申请人将他人电影、电视、文学作品的著名名称注册为商标,且大量注册,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等一些非正常的申请行为,没有直接适用的规定。审查员往往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进行规制,该法在审查过程中逐渐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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