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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化及裁判原则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8:29

原文:金敏贞许廷子田园

老字号是一张活的历史名片,它不仅承载着代代相传的产品和技艺,还描述着传奇的商业故事,彰显着中国独特的文化底蕴。近年来,涉及旧品牌的知识产权纠纷频繁发生,旧品牌的保护也备受关注。通过梳理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总结老字号纠纷的成因,并结合老字号的典型案例提炼出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规则。

首先,梳理老字号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

所谓“老字号”知识产权,是指以品牌名称为基础的混合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域名等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通过梳理近年来的相关案例,涉及老品牌的知识产权纠纷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盗窃旧品牌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盗窃老品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将旧品牌注册为商标或域名;2.使用与旧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3.模仿老品牌中“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在上述情况下,有的单独出现,有的混合使用,目的是故意攀附,造成消费者的困惑。如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彪马(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后者在生产销售的羊年系列运动鞋、毛衣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因同源经营者共同使用引起的纠纷。也就是说,在老字号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对老字号有一定渊源和贡献、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商标的企业之间,存在着老字号所有权纠纷。产生这种纠纷的原因是,由于历史原因,原本属于一个老字号商业品牌的不同区域分支机构都注册了独立法人,从而导致不同商业实体之间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纠纷,其中比较常见的历史原因是公私合营,如“张小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涉及老字号和传承人的纠纷。“老字号”是指继承老字号特色技艺和文化传统的自然人或经营者集体。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许多老人物的后代都停止了经营。改革开放后,守旧的人才逐渐意识到这一历史财富的市场价值。这类纠纷包括品牌名称或商标的继承人与所有人之间对旧品牌所有权的纠纷。前者如京津“泥人张”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者如之孙吴、诉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眼镜公司企业名称权纠纷案[1]。

(四)商标所有人或者名称所有人与实际商标或者名称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典型案例,如GPHL与加多宝就“王老记”商标及相关权利提起的诉讼。虽然“王老吉”商标的归属明确,但当事人在许可过程中并未就王老吉商标衍生的商品包装装潢权归属达成协议,引发诸多争议。

(五)国内权利人与老字号境外权利人之间的所有权纠纷。随着企业的日益普及,老字号商标在海外注册频繁。例如,中国老字号“王致和”商标在德国注册。还有“狗不理”、“五粮液”等等。

(6)老字号商业秘密纠纷。拥有代代相传的独特工艺是大多数中国老字号品牌成名和生存的根本基础。比如上海“大春”,面团发酵、馅料配方、工艺流程都有自己独特的技巧。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人员流动相当频繁,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巨大挑战,老字号商业秘密纠纷也随之引发。


II .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原因分析

(a)公私伙伴关系和其他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前,很多属于个体私营的老品牌,经过公私合营,变成了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此后,一些企业经历了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公司合并与分立、国有企业改革、歇业等复杂变化,导致品牌名称的归属进一步模糊。

(二)商业利益驱动的域名抢注模仿行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老字号的商业价值更加凸显。一些商家基于搭便车的心理,争相注册与老品牌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商标、网络域名,模仿对老品牌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3)商品名称或商标不规范流通。商号可以随企业或作为企业的一部分转让,导致商号与原企业分离或原企业与商号受让方同时享有商号权利的情况。在实践中,许可使用商标、商号、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大多发生在特许经营渠道。老品牌知识产权的个别转让往往与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分离,导致后续商业利益分配的纠纷。

(四)旧式企业管理不善,法律意识不足。老字号企业可以通过协商、行政救济、诉讼、仲裁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大多数老字号企业不愿意通过诉讼和仲裁来解决纠纷,也不善于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缺乏规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老字号的名称权缺乏专属的法律保护。现行立法只能通过保护企业名称的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间接保护商号权,规定零散、不足;2.关于商品名称登记的规定有缺陷。在中国,对商号和企业名称的保护仅限于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注册经营范围内。因此,试图搭便车的企业会以与老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品牌名称在不同行业注册,或者在不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3.老字号缺乏解决权利冲突的规则。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没有专门针对老字号的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老字号维权的积极性。


[/s2/]三.[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判定原则/s2/]


基于以上基于案例的分类和对纠纷原因的分析,结合实践经验的研究总结,笔者提炼并形成了以下关于涉及旧品牌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判断原则:

(一)禁止市场混乱。这是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则。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商业标识上,无论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标,还是用来区分经营实体的品牌名称和域名,还是用来识别产品的某种有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两种并存的商业标识的识别和区分功能总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产生权利冲突,表现为双方的业务或服务范围相同或相近。被控混淆的商业标识和权利标识相同或者主要突出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被消费者误解,影响双方或者一方的竞争利益。禁止混淆的本质是禁止破坏特定标志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这是商业标志存在的基础和根本意义。例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审结的“张小泉”案[2]中,虽然法院认定上海张小泉没有侵权,但为了规范市场,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要求被告规范其日后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使用,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区分“张小泉”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

(二)尊重历史因素。这是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原则。老字号品牌的归属背后有许多复杂的历史传承因素:其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其代际传承形式也是多样或多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老字号的发展经历了公私合营、企业改制等历史变迁,各种因素叠加,使得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过程无法简单地依法判断,而应该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动态考察,老字号和企业名称的来源必须是审理的重点。如果诉讼各方都有真实的来源,在充分尊重历史因素的前提下,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实现所有有历史渊源的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在宏堂药业公司与宏堂阿胶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中,宏堂阿胶公司基于其母公司宏堂药业公司的投资关系使用“宏堂”名称,并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历史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洪堂药业公司和洪堂药业公司在历史上对洪堂的使用没有形成权利分割。宏堂阿胶公司使用“宏堂”品牌名称是基于其母公司宏堂药业公司的历史传承和授权,并不恶意依附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品牌的权利冲突,应遵循善意共存、包容性发展的原则。本案中,宏堂阿交公司使用“宏堂”商标和商号是历史性和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宏基堂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例如,在“吴”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南京吴因历史原因使用其企业名称,应予尊重。而且,南京吴注册企业名称早于原告上海吴注册商标,客观上不存在攀附的可能。因此,本院认为,南京吴公司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吴”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诉讼。南京伍的企业名称可以与上海伍的商标共存。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维护双方利益和当事人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知识产权领域,商业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相关的市场竞争行为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往往体现在主观过错的判断上。具体认定除了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外,还应结合商标、商号等商标的意义和实际使用情况、商标或商号的受欢迎程度、行为人知道受欢迎程度的可能性、行为人行为的合理性、行为人是否有突出用途等综合判断。

在“歌乐思”案中,被告深圳歌乐思服装工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被转让“歌乐思”商标,该商标于1999年注册。该商标被批准用于第25类服装和其他商品。深圳格力思公司也是“ELLASSAY”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经批准的商业产品是18类动物皮和钱包。有效期为2008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原告王穗勇于2011年注册商标“歌乐丝”,该商标被批准用于手袋和钱包。王穗勇提起诉讼,理由是格力思公司和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品牌中文名称:格力思,品牌英文名称:ELLASSAY”字样的皮包,构成侵犯其商业投标权。法院认为,该公司有优先权利的法律依据,其用途和性质是适当的。“格莱斯”具有很强的内在意义,类似注册的可能性较低。王穗用在手袋、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格力思”商标,其行为几乎没有正当理由。王穗勇诉格力思公司恶意取得的商标权的合法使用构成权利滥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恶意取得和行使商标权,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滥用权益为由,决定不予支持。

(4)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不是一个孤立的原则,但它的考虑应该基于上述尊重历史、禁止混乱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被告与旧品牌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经过几十年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其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其商业标识也会具有一定的价值,其产品或服务的声誉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与商业标识本身产生了关联。如果法院只是简单地决定停止使用标识,无论对被告还是对社会都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在处理旧文字纠纷时,认真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边界非常重要。例如,GPHL与加多宝就商标“王老记”及相关权利提起的诉讼就是这类纠纷解决中的典型案例。王老吉是一种重要的凉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作为许可方,GPHL允许香港宏道集团使用“王老记”商标,并授权后者在许可合同中使用“红罐”,但没有具体说明包装和装潢。后者成立“加多宝集团”,投入巨资打造品牌。广州医药集团与加多宝就产品包装装潢权属发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红参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合作的背景、消费者的认知以及对公平原则的考虑,GPHL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都在本案涉及的包装装潢权的形成、发展和商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将本案涉及的包装装潢权完全归属于一方,将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在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尊重消费者认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涉及的包装装潢权可由GPHL和加多宝共同享有。

“老字号”承载着历史文化的积淀,代表着技能、服务、产品的传承。如果把不同老字号的知识产权纠纷比作同一题材的不同影视剧,那么在不同案件的具体场景中,也可以将不同的判断原则划分为主角和配角。上述判断原则在具体案例中不同程度的适用,也是为了更公平有效地确定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是非界限,让真正的老字号在市场经济舞台上获得新生和发光!

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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