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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注册资金」6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扣税凭证再出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 : 2021-05-13 18:03:02
月末,商务部联络部下发《关于海关出口增值税带付凭证核销信息技术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局域网上联合开展海关支付凭证核查信息化管理,并在免赔额汇票核查检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上增加海关支付凭证核查基本功能,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系统基本功能启用后,将有三大变化
1.将收发信件的传输方式从邮寄改为查收系统;
2.审核比对结果不一致或缺失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将发函期限由15天变更为7天;
3.纳税人申请统计数据核对时,需提供完税证明、其他信息及与复印件完全一致的电子图像信息,还需提供完税证明;
4.对于审核比对结果为重复号的海关缴款书,责任税务机关应通过系统核查向重复号方的责任税务机关发函,必要时通过系统核查向储税地直属海关发函核销;
5.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审核中小企业外汇储备支付数据、出口合同数据等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信息,确认中小企业海关缴款书盖章数据和纳税人具体出口运费的业务完整性和可信度。
其他相关事项
除上述要求外,海关完税证明核销相关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贸易公司注册资本草案》(国税发〔2013〕31号)和《商务部海关关于海关出口增值税完税证明管理必要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13〕76号)执行。
新版本1月上线后,未完成的验证管理工作仍采用原论文方式进行解答。新核查管理工作的特殊任务应通过核查制度实施。如遇类似情况,可采用原有方法进行特殊处理,对不使用验证系统进行验证管理工作的类似情况应进行记录和批准。
附相关文件:
商务部
关于加强海关出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新闻稿
商务部2017年第3号新闻稿
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出口增值税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取税款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审核比对水平,加强海关出口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事宜的新闻稿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出口运费时应准确填写注册商标,并保证海关完税凭证末的注册商标与财务注册时注册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税务机关应当将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内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与海关采集的完税数据进行审核、比对。经核实比较,海关完税凭证末注明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审计比对不一致的,暂不抵扣所列税种。海关缴款书盖章数据经核实与纳税人具体出口业务完全一致后,海关缴款书末注明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纳税人的协商,充分发挥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政治,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新闻稿应在发布之月内实施。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商务部
2017年2月13日
商务部海关
关于海关出口增值税实行缴款书“先比较后抵扣”管理必要困难的新闻稿
商务部海关2013年第31号新闻稿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出口增值税带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增值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决定,后期在广西等地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管理,现予以实施。有关事宜的新闻稿如下:
1.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对匹配后,方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
二、纳税人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出口货运报关单(电子统计数据),应在《商务部关于变更增值税抵扣联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下发后18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办理的单据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难点的新闻稿》(商务部2017年第11号新闻稿)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7月1日及其后开具的海关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当月的360日内将《海关完税抵扣联》报送负责人的固定行政机关,申请审核比对。]
三、税务机关通过审计系统将申请审计的纳税人的海关完税统计数据,每日与出口增值税入库统计数据进行审计比对,每个月为一个审计周期。如果海关完税证明是在1月份签发申请审核的,审核期限为1月、次月和第三个月。下一个月出具完税凭证进行审核的,审核期限为1月和次月。海关缴款书签发后次月提出审核申请的,审核期限为1月。
四、审计结果分为五类:一致、不一致、滞留、缺失、重复。
重合是指纳税人申请审核的海关缴款书电话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电话号码完全一致,对比的相关统计数据也完全相同。
不一致是指纳税人申请审核的电话号码与海关核销的完税电话号码完全一致,但对比的相关统计数据存在一处或多处差异。
扣留是指纳税人申请审核的海关缴款书。在明确规定的审核月内,系统中没有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对应的电话号码,将保留至下一期。
缺失环节是指纳税人申请审核的海关缴款书,在明确规定的审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没有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对应的电话号码。
重复编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申请审核同一海关缴款书,相关统计数据与海关核销的海关缴款书统计数据完全相同。
五、税务机关在每月纳税申报当月,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的审计结果,纳税人应负责向税务机关查询审计结果数据。
对于审核比对结果一致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审核比对结果的1月纳税申报月内审批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及物动词异常审计比较结果的处理
如果审计比较结果异常,说明审计比较结果不一致、缺失、重复或搁浅。
(一)对审计比对结果不一致或缺失的海关贸易公司注册资本支付凭证,纳税人应在审计结果产生后180日内,持海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统计数据修改或核实,不得抵扣该凭证的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的数据来源正确,统计数据会被修改后重新录入贸易公司注册资本银行的审计比对;数据来源不正确的,纳税人可以向责任税务机关申请统计数据核实,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向海关申报核实。经核实,海关缴款书盖章数据与纳税人具体出口货运业务完全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的次月审批月内审批抵扣,单据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对审核比对结果为重复编号的海关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核对。经核实,海关缴款书的盖章数据与税务贸易公司注册资本的具体出口货运业务完全一致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的次月审批月内审批抵扣,单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对于审计比对结果滞留的海关支付凭证,可以继续参与审计比对,纳税人无需申请统计数据核对。
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对已申请审核但尚未取得审核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进行审核。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的纳税人,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如果审核相符,经核实允许抵扣,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栏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科目。经核实,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以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税务机关“一个窗口”相比项目的变化
(1)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审核但尚未取得审核结果的海关缴款书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图2“海关出口增值税凭缴款书”一栏。
(2)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完税凭证“一窗口”比对项目变更为: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图2第五栏的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系统核对匹配核实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税额。
九.本新闻稿将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商务部关于加强海关出口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凭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商务部关于试行海关出口完税凭证“先比对后抵扣”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商务部关于在部分周边地区试行海关出口完税凭证增值税的通知》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商务部海关
2013年6月14日
商务部海关
关于实施海关出口增值税“先抵后抵”缴款书管理有关必要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13〕76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西分局,海关总署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出口增值税带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安全漏洞,维护纳税人权益,确保海关缴款书“先比后扣”管理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级海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核销和管理工作。
(一)海关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对海关缴款书入库的统计数据进行第一时间核销,确保纳税人第一家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一时间抵扣税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月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比对结果的数据。如果纳税人上个月的审核比对结果没有“滞留”,审核系统会在每月的第一天导出审核比对结果数据;如果纳税人上月的审核比对结果存在“停滞”,审核系统将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天导出审核比对结果数据。
(三)审核比对结果不一致或缺失的,纳税人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统计数据核对申请表》(附件1)申请统计数据核对,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海关申报核销。核查程序如下: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统计数据核查申请表后15日内,向直属海关储税处出具《海关缴款书核查函》(附件2,省内各海关地址可从海关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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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拨打12360查询),并附上海关缴款书;储税地海关收到核查函后,应在30日内以《海关完税核查回复函》(附件3)予以回复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回复结果为“入库数据完全一致”的海关缴款书负责人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应凭《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申请表》(附件4)第一时间通知纳税人审批抵扣。
《完税证明》的编号为20位,贸易公司注册资本的第一至第十一位为主管税务机关的文字,第十二位为“发”,第十三至第十六位为日期,第十七至第二十位为编号。
对于审核比对结果为重复编号的海关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核对,不得函告海关核销。
(本文中“有关税务机关出具《海关完税证明》的期限和对有重复审核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核销的明确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废止)
二、海关需要核对和确认海关缴款书所涉及的出口增值税抵扣情况时,可以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出口增值税抵扣资料报送核查函》(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核查函后,应在30日内以《出口增值税抵扣贸易公司注册资本数据核查复函》(附件6)回复并函告海关。
《出口增值税抵扣数据核销回函》共有20个序号,第1至11位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字符,第12位为“贸易公司注册资本回函”,第13至16位为日期,第17至20位为序号。
三、各省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干部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的必要法律法规。
四、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工作是必要的,是要加强的
< 贸易公司注册资金p>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安全漏洞最重要的措施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支付公共服务的管理工作,确保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的顺利实施。
(1)海关完税证明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必须涉及纳税人审批和支付程序的变更。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收制度政治宣传和纳税指导工作,帮助纳税人在第一时间掌握新的必要审批程序,并告知纳税人在取得完税证明的一月份向税务机关报送完税证明的统计数据,避免纳税人在取得完税证明的下一个月的审批期间仍然报送统计数据,对第一时间抵扣税款造成负面影响。
(2)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系统,做好网上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统计数据等设施管理,方便纳税人按时、准确报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
商务部海关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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