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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开曼公司」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5-13 18:03:18
商务部
商务部2018年第22号新闻稿
《中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6年10月13日在琅勃拉邦签署。中国和柬埔寨已经完成了各自颁布《协定》和《议定书》所需的外国立法程序。本协议及议定书于2018年1月26日颁布,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及其后取得的收入。
至于议定书第4条提到的协议第26条(数据交换)第4款和第5款,老挝立法与上述明文规定仍有武装冲突,上述明文规定应构成开曼公司作为协议第26条中枢的注册。
协议和议定书文件已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商务部
2018年4月27日
《中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对双重注册的开曼公司的所得避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6年10月13日在琅勃拉邦签署。主要条款如下:
首先,增值税范围内的协议和协议适用于中国
和
在老挝,它适用于所得税和薪金税,包括预扣税、低税、注册开曼公司利润再分配的额外所得税和个人财产所得税。
二、在常设机构所在地进行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施工,或进行相关的集中娱乐活动,倒计时超过9个月构成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运行的大型电子设备,在任何12个月内构成常设单位,倒计时或累计超过90天。
《协定》第5条第5款明确规定,当一个人(适用于第6款的独立中介除外)选择一个缔约国的中小企业在另一缔约国从事娱乐活动时,如果该人无权以中小企业的名义在另一缔约国订立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职能和权力(第4款规定的娱乐活动除外), 或者不具有上述职权,经常在缔约国另一方保管货物或者产品,经常从库存中选择中小企业运送货物或者产品的,应当认为该中小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从事个人为该中小企业进行的任何娱乐活动。
"3.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经营和管理国际船舶运输或者从事内河船舶运输的缔约国一方中小企业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在缔约国另一方征收的税额减为50%。”。
注册的开曼公司4。缔约国一方居民支付的股息,可以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人不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10%。
5.在缔约国一方发生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贷款,可以在发生贷款的缔约国按照其立法征税。但是,如果贷款的受益人不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10%。在一缔约国发生并支付给另一缔约国中央政府或多数政府、中央银行或主要由中央政府拥有的银行或法人实体的贷款,在该缔约国应免税。“主要拥有”一词指50%以上的产权。“主要由缔约国另一方中央政府拥有的银行或法人实体”,在中国,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省社会福利基金会委员会、中国进口金融机构银行、中国融资信贷注册开曼公司、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和两个缔约国的负责政府可在任何时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在老挝,它是指农村居民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老挝人民银行、老挝人寿保险公司、奥兰治公司或任何其他主要由柬埔寨政府拥有的政府机构或法律实体,可由两国的负责政府在任何时候同意。
六、在缔约国一方发生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按照该国的立法征税。但是,如果使用权费的受益人都不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使用权费总额的10%。
七、在一缔约国发生并支付给另一缔约国居民的新技术服务费,可以在该缔约国按照该国的立法征税。但是,如果新技术服务费的受益人不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该项税收不得超过新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0%。“新技术服务费”是指因提供管理工作、新技术或服务中心(包括中小企业或其他人员提供的新技术公共服务)而获得的任何报酬,但不包括适用于本协议第十五条的劳动报酬。
支付新技术服务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并且新技术公共服务是在该国进行的,新技术服务费应视为发生在该国。但是,无论支付新技术服务费的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如果其在缔约国有常设机构或者相同的军事基地,支付新技术服务费的责任与该常设机构或者相同的军事基地密切相关,新技术服务费应当视为发生在该常设机构或者相同的军事基地所在的缔约国。
8.董事总经理的费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公司监事会的核心成员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董事总经理的费用和其他类似现金,或者作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报酬、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九.其他所得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所得,协定上述各条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X.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协定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免税额度。“应纳税额”应视为包括本应缴纳的减免税,但根据外国立法或缔约国法规为促进经济发展而给予的有关折扣。本规定应在本协议颁布之日起10个月内生效,但两国财政领导人政府可协商延长此期限。
中国和柬埔寨已经完成了各自颁布《协定》和《议定书》所需的外国立法程序。该协议和议定书于2018年1月26日颁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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