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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册」营改增纳税人申领和开具专用发票17问

发布时间 : 2021-05-18 18:04:27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区别?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确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明确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单或基本联单与其他联单组成,基本上是三联单:发票联、抵扣联、会计联...;免赔额复印件,作为买方,提交给税务机关负责人进行认证并保留批准的票据”;普通增值税发票基本上是两联,比专用发票少。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税收必需的增值税,纳税人有权有效抵扣进项税的草案,并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平台查询、发票确认等方式抵扣进项税。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3)增值税——发生应税行为时,普通纳税人可以通过本系统新增的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零星增值税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只能普通纳税人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对于应税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新系统中的税控专用设备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确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明确规定“普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水印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购买、开具、注销和认证纸质发票及其相应的统计数据电报。”;同时,根据文件明确规定:“零星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向负责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次开具的流程是怎样的?

回答:(1)-在一般程序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当按照既定程序领取专用发票。基本上,程序如下:

(1)最低投票日定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金融行政许可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低投票日金额申请表》;

(2)票数的批准。所需资料:金融登记护照或工商执照档案(三证台湾户口)、经办人证明复印件及信函、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发票、收据审批表》。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发放。凭《关于准予财政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关于安装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通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大厅兼营发证事宜;

(4)开具发票收款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开具发票征收书,发票征收书应当填写经批准的发票品种、号码和征收票据的方式;

(5)接收发票。凭财务登记护照和代理人证明(代理人提供的变更函),持《发票征收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责任人税务机关征收专用发票。

(2)本次营改中小企业核销单通过过程中:

为了高效便捷地对纳税人进行各方面的纳税,我省纳税人通过填写税务机关前台导入的《后期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了相关一般纳税人定额和发票票证定额的数据,免去了纳税人同时运行一般纳税人立案和申请发票票证定额程序的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的发放手续,领取《发票征收书》。

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1)后台信息:

(1)金融注册护照。

(2)代理人证明(提供代理人变更的信函)。

(3)南京公司发票登记簿。

(4)使用增值税发票、货运行业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号牌、税控号牌、南京公司注册证、证件号牌或IC卡。

(2)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省固定电税和网站(周边其他地区纳税人讨论当地税务机关或12366缴纳公共服务电话)申请纳税公共服务。网站申请通过后,他们可以选择返回自助税务区和二楼后台,通过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发票的方式收取或获取发票。

5.增值税发票有几份?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版和六版。专用发票基本一式三份,第一份发票是给买家买卖的;第二联为抵扣联,买方制作抵扣税单;第三联是记账联,用来通知交易方。从纳税人的具体需求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六版专用发票,其中1-南京公司注册3份仍基本相同,根据纳税人的具体需求使用4-6份。

6.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纳税人认可的国际标准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财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营业额和增值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完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二)应办——一般纳税人定额登记不办理。"

7.有哪些可能不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答:根据财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明确规定:

“纳税人应向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营业额和销项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南京公司注册p>(1)单独向客户出售公共服务、资产或受益资产。

(二)明确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

“经理人代理服务取得的总价及额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其支付的中央政府基金或行政事务客车票价的金额及营业额后。向委托方收取的中央政府基金或行政事务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在体制改革中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者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餐饮、交通、签证、入场费的金额,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待旅游团的中小企业的旅游费用。

对于选择上述计算营业额所必需的体制改革的纳税人代收代缴的上述费用,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国际金融产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体制改革纳税人提供有形财产投资售后服务租回公共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财产价款利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哪些只能按简单的必要性收取,不能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

“-纳税人销售自用人民币,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省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0号)和国税发〔2009〕9号文件等规定。”

“零星纳税人出售自用人民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明确规定:

“纳税人有应纳税行为,且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投票日应当或卖出折扣、停牌、退货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明确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明确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必要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抵扣销项税额或者营业额。”

10.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1)只有当专用发票已交付给买方时,采购方可填写并上传《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单》或《红字货运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单》(以下统称数据单)。数据表中相同的蓝色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采购的运费或公共服务不在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内的除外)。如果认证结果为“认证合格”,且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扣除,则采购人在填写数据表时,将不再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数据,并根据数据表中所列的增值税税额,暂从当期进项税中转出。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取得卖方开具的黄金专用发票后,与数据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如果认证结果为“难以认证”、“与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与专用发票字符和电话号码认证不符”,且所购运费或公共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则采购人不计入进项税,也不转出进项税。填写数据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数据。

(2)如果专用发票未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拒绝,卖方应在专用发票认证期内填写并上传增值税发票更新版本中的数据表。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接收纳税人上传的数据表。系统通过密钥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数据表序号”的数据表,并将数据实时发送给纳税人系统。

(4)卖方凭税务机关通过的数据单及系统钥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南京公司登记项目的正号增值税发票更新版本中开具。红墨水专用发票应与数据表相同。

(五)税务机关对零星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普通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处理。

11.出售折扣的投票日期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明确规定:

纳税人缴纳南京公司登记税,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价格和折扣金额的,以折扣价格为营业额;同一张发票上未单独注明的,以成交额为价格,不扣除折扣金额。

12.零星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明确规定“零星纳税人有应税行为,购买者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负责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13.开具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确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完整并与具体业务相符;

(二)字迹准确,不准压线或错位;

(3)发票复印件和扣款复印件加盖财政拨款或发票专用章;

(4)按增值税纳税责任发生的周发放。

采购人无权拒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

< 南京公司注册p>

14.什么是文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确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月内向负责人的税务机关报送文件,并在月末向负责人的税务机关报送文件审批。

本规定所称文件,是指纳税人用IC卡或IC卡加硬盘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电报。”(蓝色部分现在改为金色税板或税控板)

15.增值税抵扣票据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明确规定:

“增值税抵扣联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缴款书、大米收购发票、大米销售发票和完税联。

纳税人用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具有书面合同、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的报表或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6.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时间限制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机动车辆统一发票)应在投票日和投票月内180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的一个月内批准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缴纳甲类税的南京公司登记人员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困难的新闻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号新闻稿》)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缴纳增值税甲级的普通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甲级纳税人取得销售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本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扫描认证,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投票日应用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审批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数据。扣款期限为本月1日前的前180天,本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的前180天。

17.无凭证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明确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机动车辆的爱国彩票)和中国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达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兼营认证、申请审核审核或者核准抵扣的,不得作为有权利的增值税抵扣联,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研究所的说法

金融事务

关于文件局

增值税

关于抵扣税款票据抵扣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新闻稿);

“是的

增值税

——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实际买卖增值税抵扣联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认证,核对无误后,与匹配的增值税抵扣联进行比对,允许纳税人南京公司登记,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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