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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外贸公司」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哪些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 : 2021-05-18 18:04:31

自“营改增”实施以来,其完善抵扣轮、减少重复征税等强大的视觉效果日益突出。然而,由于改革范围广,政策变化频繁,中小企业在“营改增”中很可能遇到涉税可能性。

企业改革背景下中小企业涉税的可能性

首先,税收制度的频繁变化从制度的各个方面强化了中小企业与税收相关的可能性

一方面,由于“营改增”以来税制变化频繁,试点纳税人在面对新税制时更容易造成误解和操作不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执法时也可能给纳税人带来伤亡。不可避免的是,这种情况是由增值税相比于增值税对应纳税额的计算、扣税证明和债券管理的要求更高、更复杂造成的。比如每项业务能否准确定义,会直接影响到应纳税额的计算。比如电信试点,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适用的税种不同;虽然运输租赁行业的定期包机、轻型包机、干式包机和英航空之间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但是它们的物理属性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种也不同。再比如,试点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公共服务和对外投资适用税收时,可以在不同税收和对外投资之间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上海注册外贸公司中小企业的特点选择放弃适用税收。如果纳税人没有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税收制度,最终会给自己带来涉税的可能性。

二是文件管理工作可玩性较差,从征管各方面加剧了中小企业涉税的可能性

“增值税改革”试点中的部分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改革”后开具并认证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这类纳税人只需要开具增值税单据,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税单据更严格,这可能导致在获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时出现涉税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本质在于五个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水印税控与原增值税凭证税控系统相比,该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更简单,操作要求更严格。“营改增”试点部分纳税人对新安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水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熟悉,更容易操作不当,导致电子设备长期难以使用,对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产生有利和不利的影响。

(2)为上海注册外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开具普通发票时遵循操作和生活习惯。比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素填写不全,价格和税金没有分别填写,导致投票方难以复制上报,付款方难以认证扣款,存在退票的可能。

上海注册外贸公司(3)应税公共服务以无形运费方式销售,不利于税务机关从货流、资金流方面进行检查。“增值税改革”试点纳税人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为他人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仅是”

文档管理是必要的

“还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有明确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中华民族刑事诉讼法也对虚开、伪造、非法转卖、非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和明确规定。

(4)“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进一步扩大,导致零星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难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不会通过挂靠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投票的日方和自己带来涉税可能性。

(5)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或未能将抵扣进项税额转让给上海注册外贸公司,会带来涉税可能性。

第三,会计核算简单,从税收的各个方面加重了中小企业涉税的可能性

首先,在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只需将销售额乘以相同的税额即可得到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增值税及附加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但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初级会计管理是确定定额,具体是一般纳税人还是零星纳税人,然后根据纳税人身份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账户和专栏进行审计。其中,一个在上海注册的外贸公司的纳税人需要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其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缴税额、减免税、进口产品抵扣出口应纳税额、转出未缴增值税、出口退税、转出进项税额等。零星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这比以前的增值税核算更简单,要求更高,可能会带来涉税的可能。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营改增试点中纳税人数量认定不准确的可能性。根据法律法规,《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将货物运输和邮政行业纳入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税发〔2013〕106号

),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国际标准中,除“增值税改革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额且已有应税公共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增值税改革试点”实施前应税公共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定额的税务机关申请兼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额认定手续。中小企业不准确认定额度,不会导致涉税暴力的可能性。即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完善,不能提供准确财务信息,应申请一般纳税人定额认定,但未申请的,应按营业额和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购买运费或接受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公共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无疑会大大提高纳税人的税率,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伤亡。

(二)不合理选择计税方法的可能性。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计税方式提供应税公共服务,其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分散纳税人为简单征税提供应税公共服务,根据营业额和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运费和公共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仅具体而言,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公共服务时可以选择适用简单计税方法,但一旦选择,36个月内不能改变。纳税人要注意不同的征税方式,因为“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的税率有上升而不是下降的可能。

(三)未分类审计收入的可能性。当纳税人销售运费、提供原材料修理和更换劳务或应税公共服务时,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收或征收率。这时候就要按照国税发〔2013〕106号的明确规定,对不同税种或征收率的营业额进行审核,如果营业额没有单独审核,就要对所有销售都适用高税收。此外,对一些类似业务给予了免税、零税率、退税的外商投资,并明确指出,这些类似业务将单独审核,否则不予优惠。但“营改增”试点中的部分纳税人在审计中往往使用原有的增值税营业额审计方法,没有准确划分服务收入并单独进行审计。由此,税务机关实行高税收或取消税收优惠,不会造成纳税人不享受税收和外商投资,导致多缴税款。

其次,在一般增值税征税方式下,应税金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金额。此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多少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要求准确计算各项税额,否则会导致这种可能性。一、产品税的计算。增值税(VAT)是上海注册外贸公司的内税,销售额是计税依据。需要将销售额乘以税金才能得到增值税应税金额。增值税是附加税,计税依据是不含税的营业额。如果纳税人采用合并计价法,需要将从客户处获得的总价与额外税费分开。对此,在“营改增”中,纳税人有两种涉税可能性。一方面,没有价税分离,要用总价和超成本作为计税依据,导致多付;另一方面,纳税人可能会因逃税或审计错误而错过并支付更少的额外定价费用。但无论什么因素,一旦这种情况被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就需要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违法的人也要承担责任,给纳税人带来严重损失。第二,进项税的抵扣。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下,抵扣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税额越多,纳税人就不会有过度抵扣的可能。对此,国税发〔2013〕106号文对可抵扣进项税额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往往从自己的个人利益出发强行抵扣进项税,忽略了明确的规定,这无疑会增加中小企业涉税的可能性。

第四,税收优惠操作难度大,从程序的各个方面加剧了中小企业涉税的可能性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的顺利推进和预期目标的实现,国税发〔2013〕106号文规定了一些试点过渡政策和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如果纳税人没有利用好这些政策,无疑会出现多付的伤亡,或者面临因涉税未及时审批立案而受到处罚的可能性。

(一)没有准备明确界定的材料。纳税人需要借助“营改增”和外商投资节税试点过渡政策,提供明确界定的材料。如在试点过渡政策中,试点纳税人提供产品开发、阿尔斯通公司及相关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但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产品开发转让书面合同。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收集和提交材料,纳税人很难享受税收优惠。

(2)部分税收优惠未审批。上海注册外贸公司的纳税人没有单独享受税收和外商投资的基本权利,但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或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免税优惠需经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高新技术部门确认,并连同相关书面合同和高新技术部门审核意见证明一并报送负责人、国家税务局审批。纳税人未经适当审批,很难享受税收优惠,可能因第一时间未纳税而被收取滞纳金,造成额外伤亡。

(3)外资的一些不利影响。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公共服务难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上海注册的公共服务外贸公司收款人难以凭票抵扣增值税,使其税负水平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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