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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 : 2021-10-09 14:24:00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销售商品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请问分期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是什么时候?
分期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申报凭证之日。第一次开具发票的,应当与发票开具的同一天。
(二)进口货物,为进口报关之日。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发生之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收到销售款或取得取得销售款凭据之日,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具体如下:
(3)货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与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同一天,或者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之日。
综上所述,货物分期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货物发出之日。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间。
1.增值税缴纳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以第1日、第3日、第5日、第10日或者第15日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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