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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10

2018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计算。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当月同一排污口排放的同一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按照监测数据与流量权重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如果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没有监测数据,可以用最新监测数据计算当月应纳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进行监测和计算。


因排放各类污染物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的排放系数和物质平衡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计算应纳税污染物的数量。其中,适用于相关行业的排放系数法中的排放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排放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环境部未规定适用污染物排放系数和物质平衡法的,纳税人暂参照缴纳排污费所依据的污染物排放系数、物质平衡法和抽样计算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关于计算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计算。其中,色度污染当量数是将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得出的。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畜禽养殖场月平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月平均存栏量按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计算。


三、关于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余额。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中扣除。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转移额应当计入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额、处置额或者综合利用额;纳税人转移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不计入当期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纳税人综合利用应税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标准。


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如果相关税务信息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纳税人将不予报送。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的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和转移等情况,并保存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关于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是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数所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如果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则应四舍五入。当月单位同一监测点有多项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一个月内累计白天超过标准不足15天或者累计夜间超过标准不足15晚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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