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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30574983号“伙传播...”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18

[案件简介]

申请人上海百越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商标号为30574983的“HO通信与图形”(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下列引用商标构成类似商标,因此驳回“网站设计咨询、主机站(网站)”等重要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如下图:

从以上商标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商标申请被驳回主要是因为含有英文单词“HO”。但申请商标中的英文“HO”与各被引用商标的设计明显不同,含义也不同。申请商标的整体外观也明显不同于每个被引用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这是我司在本案中代表驳回复审申请的主要原因。复审后,商标局核准代理机构的请求,决定在复审服务中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典型含义]

根据《商标审定标准》,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通用字体的外文字母组成,没有含义,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相关公众难以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虽然申请商标的英文显著部分为“HO”,但英文“HO”在设计上与各被引用商标明显不同,申请商标的整体外观也与其明显不同,即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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