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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27150691号“WE”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18

[案例介绍]

异议人上海锦江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成都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3类“住宅(酒店、公寓)”进行初步审定;餐厅;第27150691号“我们”商标在“咖啡馆”等服务上。对方引用的在先申请商标是“WEHOTEL”商标号21380175。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WE”为第43类“住宅(酒店、公寓);餐厅;咖啡厅”等服务。反对者引用先前申请的商标“WEHOTEL”第21380175号,将该服务指定为第43类“住宅代理(酒店、公寓);准备酒席”等。双方的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的商标都含有“WE”,整体意思没有明显区别,已经构成了一些类似服务中使用的近似商标。如果一起使用,很容易混淆和误认类似服务中的相关消费者。

[典型含义]

本案是以我公司为代表的商标所有人以商标异议方式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均含有“WE”,整体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已经构成了一些类似服务中使用的近似商标。如果在类似服务中一起使用,很容易让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商标局和商标所有人共同保护。商标局初审时的类似商标驳回制度是在先商标的第一道保护线。当第一道保护线无法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商标所有人需要采取救济措施积极维权。这就要求商标所有人密切关注与其在先商标相似的商标是否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制度,以便在法定时间内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其在先商标,避免被他人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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