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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状态对案件的影响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7:31
原创海洋中国商标杂志
案件简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天然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申请注册第25561806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类似商标”为由予以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驳回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2018]248608号《关于驳回“图解”商标第25561806号的决定》,作出“第4、6、7、9、11类复审商品和第36、37、39、40、42、45类复审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拒绝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声称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不相似。另外,被引用商标3、15、17、20的商标注册人二连浩特祥源贸易有限公司【注:商标标样均为" "】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共存,不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由于被引用商标3、15、17、20的商标所有人已被撤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权障碍发生了变化,最终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25561806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字[2018]第248608号)。被告被判对原告驳回复审申请作出新的决定。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点之一是引用商标3、15、17、20作为在先有效商标,但其商标注册人已被撤销,是否构成在先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来看,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商标、商品和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有对应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再存在,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将丧失,不能再作为在先商标阻碍商标注册申请。结合本案,被引用商标3、15、17、20的商标持有人二连浩特祥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法律主体资格已丧失。而被引商标3、15、17、20的商标档案显示,在权利人注销之前,商标专用权并未转移,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一个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即被引商标3。因此,被引用的商标3、15、17、20虽为在先有效商标,但其权利人已被撤销,无权利义务承担,故不会进入流通领域。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3、15、17、20混淆。
对此,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也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审理指引》。《指引》第15.7条规定,在商标行政案件中,被引用商标所有人被撤销,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担主体的,可以认定被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不构成类似商标。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审查过程中还是在诉讼过程中,都需要仔细查询被引用商标持有人的状况,如果被引用商标持有人撤销,在撤销前要仔细查询被引用商标是否已经转让,并提交相关的查询页面作为证据,这是胜诉的关键点。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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