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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51)--“大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7:32

上海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根据多年处理商标疑难案件的经验,对一些典型案例提出了专业的分析意见,供读者参考:

(51)-“欢乐城”商标侵权纠纷案

诉讼原因

侵犯商标权纠纷

案件编号:

(2018)北京0105民初21090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19年7月1日

商标权

商标纠纷

“大岳城”和“剑法大岳城”

申请号

6345086

7209417

注册号

没有

上诉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欢乐城市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银川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建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指定类别

36种房地产租赁

35种企业管理

指定类别

没有

申请时间

2007年10月29日

2009年2月20日

申请时间

没有

注册时间

2020年3月28日

2010年9月14日

注册时间

没有

诉讼原因

中粮集团是6345086号商标和7209417号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这两个商标的专有权。自2014年以来,在未经中粮集团和欢乐城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建发集团在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网站和营销中心,以及在商品房销售、房地产租赁、他人促销、广告和互联网推广等商业活动中,频繁使用与“欢乐城”商标高度相似的“大悦城”和“建发大悦城”标识。

剑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剑法集团的附属公司,帮助推动。搜房公司作为房地产交易平台,在其搜房网上为建发集团等两被告推广“大悦城”房地产项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包括建发集团在内的两被告在商品房销售、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租赁等服务中使用“建发大悦城”和“大悦城”的标识,属于在与注册商标6345086号相同的服务类别中使用类似商标的行为,鉴于中粮集团在全国多个城市使用“欢乐城”经营商业地产项目, 而中粮“欢乐城”和欢乐城公司的商标在建发集团商品房实际销售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建发集团等两被告的这种使用方式,很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将建发集团等两被告开发的商品房或提供的服务误认为与中粮和欢乐城公司有特定关联,造成混淆和误认。

综上所述,包括建发集团在内的两被告在商品房销售、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租赁等服务类别中使用“建发大悦城”和“大悦城”,侵犯了中粮集团和欢乐城公司对第6345086号注册商标“欢乐城”的专有权。最后判原告停止侵权,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合理费用4万元。SouFun.com删除了相关信息。

专业经验

注册商标对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享有专有权。本案中,“欢乐城”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有争议的商标与其文字略有不同,但很容易引起同行业房地产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因此,法院裁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必须防患于未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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